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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张静律师:损害公司利益责任纠纷,是指公司股东滥用股东权利或者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法定义务,损害公司利益而引发的纠纷。如下面这个案件,法院就认定属于损害公司利益责任纠纷而不属于合同纠纷。
判决书节选:
关于本案纠纷的性质问题。《公司法》第二十条第一、二款规定,“公司股东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依法行使股东权利,不得滥用股东权利损害公司或者其他股东的利益;不得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损害公司债权人的利益。公司股东滥用股东权利给公司或者其他股东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损害公司利益责任纠纷,是指公司股东滥用股东权利或者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法定义务,损害公司利益而引发的纠纷。卡某公司主张强某公司作为卡某公司原股东占用其公司资金未予归还而提起本案诉讼,请求强某公司返还占用资金并支付利息,李某某作为卡某公司原执行董事和法定代表人,厉某作为卡某公司原监事,违反忠实、勤勉义务,均应承担共同责任,故本案属于损害公司利益责任纠纷。强某公司、李某某、厉某主张本案应为合同纠纷,但卡某公司与强某公司之间是否存在事实上的合作关系,并不影响损害公司利益行为是否存在的认定,故本院对该主张不予采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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